AGENCY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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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对于因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设计之法律保护和使用所产生的关系,都适用于1992年9月23日颁布的第3517-1号法律——《俄罗斯联邦专利法》之规定。

贵方的技术方案可通过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予以保护。

为取得发明专利(全球各国基本上都对可授予专利的标的物实行一致的标准要求),所请求的方案必须符合下述标准:世界范围内的新颖性、创造性水平及工业实用性。

专利授予前程序包括下述程序:

  • 执行初步专利检索,以查明该专利是否符合上述所列标准,并查明与其最接近的专利类别;
  • 制作该项发明的请求书、说明书和摘要。

发明说明书通常应包含下述内容:就最接近专利类别(即能实现类似技术成果的方案)所做的关键评述,对该技术方案优点的列举,以及能确保所请求的有效的相关技术特征的证实。

在收到专利申请书之后,俄罗斯专利局的审查人员将对该申请的专利执行形式审查,以确保其能够符合形式要求。在申请人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将对该专利进行实质审查,若其符合专利法中所做之要求,将就其授予专利权。

对于一些符合当地的(即申请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在地区的)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要求的发明装置,可以通过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对其予以保护。俄罗斯专利局对实用新型专利只进行形式审查。只要符合专利法的要求,就可以授予实用新型专利。

任何个人或法人都可提出专利/实用新型申请。在进行审查之时,经申请人请求,可将申请人的人数做相应的变更。专利权将授予申请人,申请人将成为该专利的所有人。

申请人可以选择专利使用的方法,包括通过签署书面协议的方式规定收入分配方法。

若未签署上述协议,在无需取得其它持有人一致批准(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专利持有人都有权为其自身经济活动目的而使用上述已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但是,只有经其它所有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任一专利持有人才有权处分其所享有的专利权(即将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转让给第三方,或允许第三方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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